欢迎光临: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网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微信咨询专线:13923849619
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板块
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
公司注销
债务化解
团队
成功案例
破产清算案例
公司清算案例
债务化解案例
行业资讯
疑问解答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深圳中院引入专业调解机构促成破产和解 [2021-02-22]
2020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1-02-22]
权威发布丨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度典型案例 [2021-02-03]
让“僵尸企业”处置更彻底更公正更透明 [2021-02-03]
股东破产重整殃及券商!粤开证券股权或生变 高管团队频频换血未来何去何从 [2021-02-02]
栏目分类
疑问解答
行业资讯
联系我们
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邮箱:752776913@qq.com
电话:0755-85254386 13923849619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88号荣生大厦209
详情展示
关于公司清算分配的个税问题?
浏览量:253
上传更新:2021-01-29
公司清算完注销,账上还有结余资金,转到法人或股东账上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复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上一篇:
股东破产重整殃及券商!粤开证券股权或生变 高管团队频频换血未来何去何从
下一篇:
原告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同时,申请对公司清算的,该如何处理?
微信扫描关注我们
首页
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业务板块
团队
成功案例
行业资讯
疑问解答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百度一下
合优网络
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邮箱:752776913@qq.com
电话:0755-85254386 13923849619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88号荣生大厦209
版权所有©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1014177号
|
网站建设
:
合优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