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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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2、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因法院判决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公司不依法进行清算的,有关民事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