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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上市公司预重整、庭外重组、庭内重整、预重整引导人
基本案情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文化)系上市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运营全面停滞,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2020年5月25日,中南文化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为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受理所需的重整可行性报告,中南文化在无锡中院指导下启动了旨在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以下称预重整),由中南文化自行聘请法律顾问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进行债权申报、资产审计评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并围绕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起草重整预案,同年9月10日、11日分别召开了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高比例通过了重整预案。
在此过程中,无锡中院指导预重整引导人取得债权人及出资人的相关承诺,确保上述工作成果能够延续至重整程序。11月2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于12月25日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上市公司经过预重整进入重整的案件。
一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试错功能,提升庭内重整程序启动的精准度。考虑到上市公司重整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门槛条件以及上市公司公众性与破产重整不可逆性,无锡中院指导中南文化先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内重整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前暴露和解决,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以便对是否受理重整作出精准司法判断。
二是充分运用社会中介的专业力量,搭建庭外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桥梁。无锡中院依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在全国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指导中南文化自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运用专业力量主持各方协调、招募重整投资人、制作重整预案,为庭内重整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破产领域的运用。预重整引导人的做法具有衔接庭内和庭外程序的市场机能,能够将大量庭内重整的工作前移,又通过债权人和出资人出具承诺的程序设计将相关工作成果延伸至庭内重整中使用,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使得中南文化在受理重整后31天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成为全国审理用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市场化破产领域中的运用塑造了成功样本。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实质合并重整、租赁经营、专家设计经营方案、两轮遴选、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申特系公司)曾系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拥有员工3000余名。2014年来,公司因各种因素,一直处于经营混乱、管理无序的状态。截至2019年底,公司负债高达220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申特系公司中的五家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明,申特系公司存在混同、过度控制子公司等情形,且主要资产集中在部分公司名下。溧阳法院于同年9月3日裁定申特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过程中,溧阳法院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创新设计了投资人两轮遴选程序,最终择优引入一家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为重整投资人。
2020年11月11日,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溧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11月16日裁定批准申特系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12月16日,溧阳德龙高端不锈钢热轧项目签约仪式在江苏省中关村高新区举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因时因势落实“六稳”“六保”,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实现公平清偿、实体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被评为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中,溧阳法院积极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并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在关联企业严重混同情形下,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提高企业重整效率。
本案还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重整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平稳推进的大前提;创新设计两轮遴选模式,既满足了以“价高者得”实现债权人可偿债资金的最大化,又实现了企业由高污染、高能耗炼铁、炼钢长流程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绿色、环保、智能不锈钢短流程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蜕变。
本案从审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六个月,是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挽救和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服务“六稳”“六保”,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溧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三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疫情防控、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信用修复、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宇公司)是一家拥有多项高级资质和专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流动性危机,磐宇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鉴于磐宇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单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南通中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批准磐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磐宇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医用口罩防疫物资一度十分紧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紧急许可磐宇公司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使其成为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为了保障防疫部门医用口罩的有效供给,同时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南通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延长磐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后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磐宇公司于2020年2月复工,日生产N95口罩2至3万只。此后,南通中院又与南通市发改委、工信局积极协调修复磐宇公司相关信用问题,为磐宇公司取得生产原料提供了保障,并为企业成功重整创造了新的机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避免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整失败,并支持防疫物资生产的典型案例,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本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遇到新冠疫情这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重整失败而转为破产清算,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同时,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为破产企业进一步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奠定了良好基础,又维护了重整企业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适应了抗疫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许可恢复营业、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网络债权人会议
基本案情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2019年12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同年1月28日,吴江法院复函许可刚松公司恢复营业。2月7日,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随着刚松公司的复产,其重整价值日益显现。2月25日,根据债务人申请,吴江法院裁定刚松公司自即日起进行重整。在已有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承诺的情况下,为提高重整效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以该意向人承诺的4000万元偿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托底金额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可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16%。同时,为实现重整投资的充分竞争,草案规定管理人将在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以执行该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4000万元,出价最高者将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3月12日,刚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吴江法院破产审判“锐破”系统线上召开。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次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同年4月26日,经过40次出价、35次延时,“重整投资人资格”以488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2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吴江法院于9月4日裁定终结刚松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是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一是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刚松公司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二是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适时转换破产程序,并在已有投资人承诺出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为中小型企业重整投资人的选任提供了有益借鉴。三是运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了破产成本。
该案以受理清算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出现重整价值后,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转入重整,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17天,至最终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生动诠释了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跨境破产、破产主程序、管理人身份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根据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船发展公司)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舜船发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舜船发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舜船发展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权,为确定该对外股权投资价值,及时对该股权变价处置,管理人向新加坡某船舶公司发送了书面函件,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没有得到回复,股权处置工作难以推进。在南京中院指导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认可舜船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并认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某船舶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等。经过听证,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命令,认可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破产管理人身份。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舜船发展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项上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大背景下,“引进来”及“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中国破产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进建立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这既是南京破产法庭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新尝试,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创新举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破产法庭)
案例六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民营船企、继续营业、协调联动
基本案情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创立于上世纪70年代初期,注册资本110000万元,曾系国内十强民营造船企业、泰州国家级船舶出口基地骨干企业之一。该公司年造船能力超过200万载重吨,是首批进入工信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企业,也是江苏省唯一一家获得军品“四证”的规模民营船企。2019年以来,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资金链断裂、公司停产,涉诉涉执案件200余件,债权人到期债权近25亿元。2020年5月,企业生产经营全面瘫痪,职工上访不断。同年7月28日,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港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高港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原企业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决定准许该企业继续营业。同年10月17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并顺利通过。10月2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经多方协调,优先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得到全额保障,小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从22.02%提升至31.85%。重整计划正有序推进,现已实际交付船舶2艘、续建5艘、新接9艘,订单总额近6亿元,盈利能力迅速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泰州市第一例大型民营船企破产重整成功案件,案涉企业在地区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船舶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船舶制造企业一旦破产,对社会稳定影响巨大。口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70余日即实现破产重整,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作为、高效审判的司法担当。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职能,积极沟通船方,确保军用船、民用船订单的承接和生产;迅速对接全国各地法院,解决多条外籍船舶解除查封难题,确保如期交付,订单价格约4300万美金。
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优势,与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妥善处理2800余名工人上访事件,重新录用职工500余名,切实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三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数家银行金融债权6.84亿元,避免地区金融等级降级风险;妥善化解涉国有融资平台债务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国有资产损失。
四是培育企业“造血”再生能力,成功保留造船业“军品四证”生产资格,确保地区船舶产业生态健康稳定。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预重整、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45800万元,是一家以粘胶短纤维、棉浆粕的生产、销售和热电联产为主的化学纤维制造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停止经营,1600多名在册职工处于待岗状态。
2018年初,为盘活翔盛公司资产,提升资产价值,保障后续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法院)就破产清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汇报,后当地市委、市政府牵头成立了40余人的工作组,对翔盛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环保安全等问题先行调查核实。经清理,翔盛公司负债总额近70亿元,资产总额约15.9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同时翔盛公司存在环保、消防、排污许可等12项安全问题。另,翔盛公司的核心经营价值是年产22万吨粘胶合规生产证照和发电业务许可资质,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竞买人是否能够取得上述证照、资质,直接影响意向投资人的引进和资产价值的提升。为此,工作组多次会办,充分论证先行解决了上述安全隐患及证照、资质办理等问题,消除了投资人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