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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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该酒店陷入财务危机, 2014年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该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
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该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该酒店破产重整案。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当企业法人不能及时清偿企业经营中所欠下的债务,同时企业资产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企业会面临破产,破产会有很多种处理方式,其中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破产清算是对企业资产进行拍卖等的处理,而破产重整是引入外部资金,避免企业破产,那么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上述案例中该酒店公司如不采取破产重整,直接采取破产清算,结果又会有什么区别呢?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进行企业生产经营业务上的整顿和债务关系重组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重获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是否优于破产清算?
法点认为,破产清算相当于宣布企业的死亡,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法院会依据破产程序清理全部财产,并将财产依法或依分配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分配。虽说对于已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优胜略汰已是市场竞争必有得结果,但破产重整对企业来说犹如重生,如果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抉择时,首先要审查该企业是否具有可以盘活的希望,企业是否具有市场价值,重整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有,首先要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不能直接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不是企业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破产重整需要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即没有申请则肯定不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例如上述案例,深圳中院采取了听证调查的方式 ,听取了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关联企业等多方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受理了深圳公司的重整申请,符合我国关于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1. 申请原因及时间不同。
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破产清算的提出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破产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2.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3.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根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法点认为,虽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都象征着结束,但破产清算是真正意义的结束,而破产重整是为了下一次更好的开始的结束。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来源:法点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