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浏览量:253 上传更新:2015-11-24
细则说明:
1、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例如对芝麻酱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又如对芹菜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2762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而对其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2763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
2、原则上采用本细则列出的检测方法实施检验。在本细则中“检测方法”可能会列出新旧两个方法。例如对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检测方法列出了“GB/T 5009.34、GB5009.34”。自2017年3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4-2016)实施后,统一使用GB 5009.34-2016实施检验,在2017年3月1日之前,检验机构应使用具有资质的检验方法实施检验。
3、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如番茄酱罐头、番茄酱与番茄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执行。
4、关于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明
4.1 在经营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4.2 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本细则中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检测(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4.2.1 应由企业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4.2.2 对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应从5个大包装中分别取出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对于固态大包装样品,应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取出适量样品混合。
4.2.3 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1、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例如对芝麻酱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又如对芹菜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2762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而对其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2763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
2、原则上采用本细则列出的检测方法实施检验。在本细则中“检测方法”可能会列出新旧两个方法。例如对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检测方法列出了“GB/T 5009.34、GB5009.34”。自2017年3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4-2016)实施后,统一使用GB 5009.34-2016实施检验,在2017年3月1日之前,检验机构应使用具有资质的检验方法实施检验。
3、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如番茄酱罐头、番茄酱与番茄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执行。
4、关于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明
4.1 在经营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4.2 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本细则中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检测(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4.2.1 应由企业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4.2.2 对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应从5个大包装中分别取出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对于固态大包装样品,应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取出适量样品混合。
4.2.3 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