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时间 :2017-03-03点击 :440 标签 :

8月2日,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8年1月,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近20年来,对于增强城市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辽宁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一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将过去只限于城市的调整范围,扩大为城乡一体,使得原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且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火灾扑救现场公共消防设施数量缺乏、消火栓无水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火灾扑救的效率。三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省内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当建不建、建后不管,职责不清、管护缺位”等问题,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欠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潜在风险较大。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得了、管得好、用得上”,补齐短板、防范风险,确有必要重新对其进行修订。

2015年初,辽宁省政府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到了立法计划,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订草案》,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先后赴沈阳、丹东等市深入调研,组织召开了多层面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借鉴了山东、河北等省份的立法经验,并与辽宁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开展了立法民主协商。同时,将《修订草案》发至14个市、绥中县、昌图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袁国斌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共25条,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突出强调“职责”特点,明确了社会各层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改革了公共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完善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机制,设定了不履行相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强调,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除了增设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管护的义务以外,新《办法》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新《办法》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要求建设单位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当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建立了备案普查制度,自来水供水单位对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等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维修保养;并强化了通信线路维护。此外,新《办法》提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

在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同时,《办法》明晰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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