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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2016-02-18
浏览:
2949
来源:
二、保理业务分类和一般操作流程
(一)保理业务分类
1、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租赁公司找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获得融资,一般保理业务都是融资性的。实际上,保理银行除向债权转让人提供融资外,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供帐户管理、向债务人催收等其他服务。不提供融资、仅提供帐户管理等其他服务的就是非融资性保理。
2、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当承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时,银行有权直接向租赁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购银行未回收的收购款和有关费用。
3、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注:债权转让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收帐款已转让)和隐蔽型保理(注: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因我国《合同
法》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均为公开型。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前,要求租赁公司提交承租人签章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
通知”回执。
(二)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
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
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