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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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新清算平台律师成功为深圳车发发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破产。但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因公司股东意见分歧,导致该公司破产申请无法申报,后经咨询鼎新清算平台律师意见变更方案,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最终该公司破产申请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受理。
2014年,创始人王某成立了深圳车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发发公司),经营汽车美容、配件等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实现融资高达8000余万元,并陆续投资设立40余家汽车维修门店。
2018年,由于公司扩张规模太快,投资大,回款慢,导致资金链断链,对外负债2000余万元,且车发发公司作为被告,涉诉案件20余宗,涉诉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该公司于2018年12月停止营业,并遣散其公司员工。
因车发发公司涉诉案件太多,创始人王某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导致公司投资人陷入困境。故车发发公司委托鼎新清算平台吴律师办理申请公司破产事宜。
为成功申请破产,由债务人申请转为债权人申请。
在办理本案时,因公司各投资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形成申报破产的股东决议,经鼎新清算平台吴律师分析全案案情后,考虑到车发发债权人较多,且部分债权人愿意配合车发发公司走破产流程,因而建议公司破产走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途径。
2019年4月,车发发公司债权人王某松正式向法院提交申报车发发公司破产的申请。2019年5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核实王某松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车发发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车发发资不抵债的事实。
2019年6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权人王某松申请车发发公司破产一案作出裁定,受理本案,宣告车发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车发发公司相关所有案件终止执行,投资人王某不再承担该案未履行的债务,并取消其失信人名单。
在当下的经济市场环境中,设立公司容易,但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之后想要退市,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其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可公平获得打折清偿,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依法消灭。投资人可以转向其他投资经营项目,摆脱经营困境。对于公司股东、出资人而言,还可东山再起。
在本案中,最终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成功被受理,但你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申请公司破产时向法院所提交的资料有何不同吗?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更为简单,其仅需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以及其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只需提供债权证明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根据(法释〔2002〕23号)第七条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那么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公司法人是法定拟制人格,所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无法定事由,股东无需承担破产终结后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但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外,股东若有以下情况,还是会承担还款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使债务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