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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浏览量:184    上传更新:2020-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粉丝粉条和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解决粉丝粉条和面制品中铝含量超标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企业。

(二)加工经营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等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粉丝粉条、面制品加工经营小作坊。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2.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粉丝粉条的生产者要对淀粉原料中的铝含量进行检验把关。

3.生产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4.产品出厂检验。粉丝粉条获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确保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mg/kg;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信息解读]

1. 铝含量超标的可能原因

商家在膨化食品和面制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为保持良好的口感,常常加入一些膨松剂。但膨松剂中多含有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成分,一旦过量使用就容易造成出厂糕点的铝含量超标。


2. 铝含量超标的危害

研究发现,长时间摄入铝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性,神经系统是铝的毒作用主要靶器官。铝经胃肠吸收后,主要积聚于骨骼,引起骨质疏松和软骨病,并且较难排出体外。铝超标对儿童的影响更大,因为铝会影响钙磷代谢,从而对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孩子骨骼的生长,还会引起婴幼儿的神经发育受损导致智力发育障碍。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铝具有致癌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认为铝元素不是人类致癌物。


3. 铝的检验检疫

鉴于过量摄入铝对健康的危害,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将铝的容许摄取量定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毫克。尽管我国在污染物限量标准中取消了铝的指标,但是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了重新评估,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调整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把以前可以使用在面制品中的含铝添加剂缩小到只能在油炸面制品使用,明确规定了铝在豆制品、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虾味片以及煎炸粉中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在即食海蜇中残留量小于500 mg/kg。

而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中,扩大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和用量,规定在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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