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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表彰或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议程;
       (三)理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的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副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四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深圳市白蚁行业防治协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则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