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政府平台项目的五大防控措施
2016-06-12 浏览: 957 来源:
(一)加强租赁物的尽职调查,适当引入第三方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时,应增加对租赁物的尽职调查。建议对租赁物的使用地点、数量、型号等进行完备的记录和存档。
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存放场地等进行拍照固定,并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处进行标识,以防止租赁物被重复租赁。对于不便开展尽职调查的租赁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适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租赁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另外在对一些公用基础设施的价值估价时,应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后再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谨慎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对于政府融资平台项目中出现较多的,租赁物的出售主体和租赁物实际使用、管理、租金的支付等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仔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承担。
租赁物出售主体和使用主体不一致时,应当要求两个主体均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物购买款收取主体与租金的支付主体不一致的,应当明确一旦发生逾期,违约责任由哪方主体承担。
(三)强化担保和回购措施,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追索途径
以往,在部分政府融资平台项目中,地方会出具诸如“安慰函”之类的函件以保障相关债务的偿付。但现在大多数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担保措施都在弱化,实质上适当的担保措施是必要的。
特别是考虑到政府融资平台租赁物的执行难度,增加担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融资租赁公司后期执行的障碍。另外,要求政府融资平台或地方对租赁物进行回购,也能够起到显著的防范作用。
(四)适度增加保险购买,降低融资租赁公司风险
抗风险的另一个好方法,就是购置保险。
对于部分租赁物,诸如地下管网、公用设施、轨道交通等均存在灭失、毁坏的客观风险,虽然租赁物的风险应由政府融资平台承担,但融资租赁公司为了风险防控也可以自行购置一些保险进行“双重保障”。
另外,目前市面上也开始出现一些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违约险,虽然该部分在实务操作中尚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但也不失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一种选择。
(五)开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市场实现资金融通
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是通过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包装为可够买的证券化产品,通过发行证券的形式,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工具。
融资租赁业务与资产证券化的合作已日趋成熟,在目前已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往往属于较为优质资产证券化项目。
一方面券商评级普遍较高,另一方面投资人也较为看好和追捧。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将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进行证券化操作后,能够快速回笼资金,便于后续项目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