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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税前扣除是否可以?

2016-02-18  浏览: 556  来源:

      问:我公司对于采取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的固定资产,将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计入了固定资产原值,分期计提折旧扣除,是否可以?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 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 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应该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予以资本化作为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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