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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常结婚前都有订婚的习俗。演变到现代,已经简化了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三个仪式:下聘礼,订立婚书和交换礼物,如果是经人介绍的话还需要立媒妁人。现实生活中因性格不合或其他种种原因导致的悔婚不少,更因为彩礼是否退还引发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那么,双方已经订婚,但是最后分开的的情况下,女方应该退还彩礼么?
吴先生和李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交往一段时候后,对双方都很满意,于是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两个月后,双方发生纠纷并解除婚约,吴先生向李女士提出需退还5万元彩礼,而女方拒不退还,于是吴先生到当地法院起诉李女士后,法院根据方双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决李女士应适当予以返还。对于返还的具体数额,结合上述因素及双方订婚前后等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以返还彩礼人民币2千为宜。
“订婚礼”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送,条件就是希望将来对方能与自己结婚,当婚约解除后,对于“订婚礼”的处理,需要区别对待:依据《婚姻法》第3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如果订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的财物性质属于公开买卖婚姻,或者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则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出了要按照违法轻重为当事人以教育外,其所得财物应有有关执法机关没收;如果订婚时,男方或其家属出于自愿帮助或者赠送的财物,取消婚约时双方可以协商,全部归还或者归还部分,甚至不归换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