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行业知识 Knowledg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桂欢欢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64970005
微信:18664970005
邮箱:251072815@qq.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法律知识要点: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如果有涉及子女抚养的,需要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处理,即子女通常情况下都是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婚姻家庭

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后就不能就变更了吗?当然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文一共规定了四项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其中前三项是具体的理由,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现在小编结合司法实务来解读一下这四项理由的具体法律意思: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对于严重疾病、伤残,这两种情形只能从一般生活常理上理解,疾病或伤残对其抚养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包括生活上的照顾、陪伴、经济收入下降等因素。请求变更的一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法院对具体的影响因素进行认定和判断。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对子女学习、生活漠不关心;例如,自己有城镇有能力负担,但是却把孩子丢给自己在农村老家的父母,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虐待子女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了,就是经常的打骂等,虐待所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其它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均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年满十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该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应当予以尊重,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协商变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的意思表达是有力变更证据。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是各种各样的,除了前面三项常见的情形外,其它不常见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体认定和评判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现在举几个不常见的变更理由:例如,孩子协议或判决给一方抚养,但实际上是另一方在抚养,另一方是实际抚养人,当然也可提出变更抚养的请求;在抚养孩子期间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确实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有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刑事责任被关押服刑期间,把孩子交给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照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这种情形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变更抚养。由于该项是兜底条款,如果另一方认为存在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进行认定和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二)裁判结果
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我们
  • 桂欢欢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联系电话:18664970005
  • 联系微信:18664970005
  • 联系邮箱:251072815@qq.com
  •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版权所有 © 桂欢欢律师 网站建设:合优企业邮箱  粤ICP备2020093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