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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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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当今社会,
离婚率越来越高,
离婚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成长问题
日益突出。
有的离婚家庭,
父母矛盾较大,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往往会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
如何行使探望权便成为父母的难题。
案例一:
原告杨某甲向法院诉称,2018年10月30日,杨某甲与熊某某因感情不和,经丰都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杨某乙随熊某某生活。
双方还签订了承诺书,熊某某承诺女儿杨某乙在重庆主城学习生活,节假日杨某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
后杨某甲每每要求探望杨某乙时,熊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将杨某甲微信拉黑,手机号加入黑名单,严重影响杨某甲与杨某乙的父女之情。
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杨某甲每月探望女儿杨某乙四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周五下午由杨某甲至学校将杨某乙接回杨某甲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杨某乙返校。寒暑假由双方轮流抚养。
熊某某辩称,是杨某甲未及时支付杨某乙的抚养费,其有权拒绝杨某甲探望。加上杨某甲已经另外找了一个女朋友,担心他们对杨某乙不好。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的探望,不仅是短时间与子女相处,在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也可以合理的较长时间与子女居住。
本案中,杨某甲与熊某某在离婚时虽就子女探望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现杨某甲诉请判令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确有正当理由,应予以支持。
关于杨某甲主张的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如下:杨某甲可于每月第二、四周周六早上9时后将杨某乙接出探望,至次日(即周日)18时前送回熊某某处;杨某甲可于杨某乙放寒、暑假之日将其接回住所连续探望十日,期满前自行将杨某乙送回熊某某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的方式主要包括探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式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
离婚后的父母,可以协议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若协议不成时,可以诉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法官寄语
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感情,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以及身心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二: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三)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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