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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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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一定是收入的20%-30%吗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这一标准,仅是法院处理抚养费问题的一般参考标准,适用于一般情况,但绝非法定不变标准,更非唯一标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收入畸高或畸低,或是有其它特殊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案例一:
案情简介:阿梅为来自湖南的外来工,2001年在东莞某公司上班,该公司经理肖生为香港人,因对阿梅特别关照,阿梅对被告产生好感,后被告给阿梅租房,两人一起同居生活,致阿梅怀孕。阿梅不愿引产,便马上找其男友李某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2005年,李某知道事情真相,与阿梅离婚。随后阿梅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孩名气起诉肖生支付自小孩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直到成年为止。肖生自认其工资为15000元每月,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原告母子生活在湖南,当地的生活水平低,请求视小孩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小孩的抚养费是否按被告实际工资的20%-30%计算。
裁判规则: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法院判决抚养费金额的一般参考标准,适用于一般的常规案件,但绝非法定标准,更非唯一标准,当法院处理抚养费问题时,若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资收入畸高或畸低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来进行调整。本案原告是原告母亲和被告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作为不直接抚养原告的被告,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被告的收入和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由本院酌情决定,按每月1500元支付。自小孩出生至判决前的抚养费由被告一次性支付,以后每年的1月1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18000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金大某与金小某第父女关系,金小某法定代理人与金小某系母女关系,金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金大某系夫妻关系。自20057月起,金大某未支付金小某抚养费至今。现金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金大某支付20057月起至2010331日期间抚养费人民币34200元(按每月人民币600元计)。被告金大某观点:自己工资收入低,每月只有1200元,抚养费应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

法院观点:由于金大某收入较低,故对金小某要求每月600元抚养费的诉请,酌情予以调整。据此判决:金大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小某20057月起至2010331日期间抚养费人民币22800元(按每月人民币400元计)。一审判决后,金大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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