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金大某与金小某第父女关系,金小某法定代理人与金小某系母女关系,金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金大某系夫妻关系。自2005年7月起,金大某未支付金小某抚养费至今。现金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金大某支付2005年7月起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抚养费人民币34200元(按每月人民币600元计)。被告金大某观点:自己工资收入低,每月只有1200元,抚养费应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
法院观点:由于金大某收入较低,故对金小某要求每月600元抚养费的诉请,酌情予以调整。据此判决:金大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小某2005年7月起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抚养费人民币22800元(按每月人民币400元计)。一审判决后,金大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