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确认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父母双方离婚时亲密关系的破裂会导致双方对孩子抚养权进行争夺,都认为自己是最疼爱孩子的人,孩子由自己抚养才是对孩子最有利的。离婚诉讼中有时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愿意妥协,对孩子的抚养权却寸步不让。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法院判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地成长。父母婚姻的破碎,男女双方均可以组建新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而年幼的孩子却是父母不幸婚姻的牺牲品,不仅缺乏一个温暖的家庭,缺少完整的父爱或母爱,面对更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成长中的种种困境,故而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养时需要结合双方父母的基本经济能力、提供安全的环境和对孩子的关爱、对孩子的责任心、是否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等条件选择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进行抚养,更多地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减少离婚对孩子带来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文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优先考虑的情形。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条件相同的,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抚养。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夫妻离婚后可以就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对于协商不能解决可以依法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在判决时应遵循以上的规则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有利孩子成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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