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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界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依据这一司法解说的规则,能够对家庭暴力作如下了解:
家庭暴力,是指发作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伤、绑缚、禁锢、摧残或者其他手法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力、性等方面进行损伤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力上感到痛苦,危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作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爸爸妈妈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爸爸妈妈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首要表现为活跃的身体冲击和消极的精力优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医治,禁绝受害人回家等。由于家庭暴力发作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它有着长期性、持续性和隐蔽性的特色,由于暴力多发作在家庭这个特别的环境中,取证上存在着必定的困难,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定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恳求,保留好自己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和切当的伤情,实践中,许多案子的当事人由于依据认识不强,在寻求救济时不能得到相应维护。
婚姻法第43条规则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
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的法律规则予以行政处分。
同时《婚姻法》第45条规则对重婚的,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以上介绍,对于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并且留存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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