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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协议离婚冷静期,离婚先冷静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算是《民法典》当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也引起最多争议和讨论的法条之一了。我们一起以民政视角来看“离婚冷静期”。
首先普及一下我国现行的 离婚程序分两种:
“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协商一致并形成离婚协议书提交民政部门登记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诉讼离婚”:即对于“离”与“不离”“如何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决定或都同意离婚,但对于抚养权或财产等事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便诉至法院判决离婚并对相关事项的处理形成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此, 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离婚冷静制度正式建立。
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法规小编提醒大家,双方协商一致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材料后,30天冷静期内,男女任何一方反悔或不愿意离婚,可以直接向民政局申请撤回。如果,30天冷静期内,男女双方的离婚心意已决、离婚态度坚定,两人都没有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的,且在30天后的第二个30天内共同前往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 否则在第二个30天期满未领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又只能重新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又重新计算30天冷静期,30天领证期亦重新起算。(如下示意图)
来源:苏州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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