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在钢结构厂房安装中会经常出现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要根据钢材的设计用途进行划分。
一、如果钢材用于钢结构厂房,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5万元,不得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为吊车的.计税基础,待项目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领用的钢材29.41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应作为吊车的计税基础,待项目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
二、如果领用钢材用于吊车设备安装,应视为吊车的一部分,可以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领用钢材作为吊车的计税基础,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计提折旧。
划分领用钢材实际用途的依据是,钢结构厂房设计图和吊车的安装图,凡是在钢结构厂房设计图中能找到的部件,就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上述判别方法,同样适用于企业领用货物用于其他结构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通常设备安装的时间较长,应注意领用货物.对当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以及吊车和厂房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准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