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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出口报关指南

详细介绍

外贸企业出口医疗器械注意点

近期国外防疫情况不容乐观,国外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需求也增加明显,许多客户咨询口罩出口报关的政策和法规。今天为大家进行汇总出口口罩报关的信息汇总

一、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二、出口前准备贸易企业所需的资质和材料

   

 

国外客户可能要求提供(具体以国外进口商或者目的国家的要求为准,中国海关不收取,申报时也无需随附):

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用则不需要)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2.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
4.产品说明书(跟着产品提供)、标签(随附产品提供)。
5.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6.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跟着产品提供)。
7.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三、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海关无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要求,进行出口申报时无须随附。

(解读:出口发货人无需医疗器械备案证,发货人获得海关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可,海关无经营范围方面要求)

四、关于买单出口

  

生产企业A公司想出口医疗口罩,有医疗器械许可证及注册证,但是没有出口权B公司有出口权,只是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跟许可证B公司可以代理A公司出口。出口医用口罩,需要生产厂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

五、关于出口申报

通过“单一窗口”进行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此次实施出口检验的医疗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

注意

1)企业需在申报时注明是否医用。

2)对涉及“5号公告”的医疗物资,企业需要在申报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3)对其他出口医疗物资,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在向海关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海关按照随机布控指令,对出口医疗物资实施单证审核(解读:人工审单,随机布控查验)

注意:

海关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即该批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判别是否属于医疗物资,必要时抽样进行检测。

出口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海关对不规范申报出口口罩的防控策略

口罩出口申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规范申报商品名称,如“无品牌无型号非医用口罩”或“x品牌x型号医用口罩”等。

2.必须如实申报口罩重量、数量等,避免出现超轻超重异常现象。

3.医用口罩需随附电子申明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防护用品商品HS编码归类参考汇总

防护用品商品归类:

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用防护帽、一次性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等

消毒用品商品归类:医用酒精、酒精棉球、酒精棉签、消毒湿巾、蒸汽消毒器等。

六、如何区分医用和非医用口罩?

中国


医用口罩

YY/T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YY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GB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

非医用口罩

GB/T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

GB2626-2006《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美国

医用口罩

ASTM F2100:19 《医用口罩材料性能标准规范》

非医用口罩

CFR 42-84-1995《NIOSH颗粒物防护口罩的选择和使用指南》

欧盟

医用口罩

EN 14683:2014《医用面罩 要求和试验方法》

非医用口罩

EN 149-2001+A1:2009 《呼吸保护装置 颗粒防护用过滤半遮罩  要求、测试和标记》

注意:符合GB2626标准要求的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等系列口罩,均属非医用口罩;带呼吸阀的口罩也属非医用口罩。NIOSH认证的N95口罩不等于医用防护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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