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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外贸企业出口医疗器械注意点
近期国外防疫情况不容乐观,国外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需求也增加明显,许多客户咨询口罩出口报关的政策和法规。今天为大家进行汇总出口口罩报关的信息汇总
一、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二、出口前准备(贸易企业所需的资质和材料)
国外客户可能要求提供(具体以国外进口商或者目的国家的要求为准,中国海关不收取,申报时也无需随附):
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用则不需要)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2.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
4.产品说明书(跟着产品提供)、标签(随附产品提供)。
5.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6.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跟着产品提供)。
7.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三、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海关无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要求,进行出口申报时无须随附。
(解读:出口发货人无需医疗器械备案证,发货人获得海关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可,海关无经营范围方面要求)
四、关于买单出口
生产企业A公司想出口医疗口罩,有医疗器械许可证及注册证,但是没有出口权。B公司有出口权,只是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跟许可证。B公司可以代理A公司出口。出口医用口罩,需要生产厂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
五、关于出口申报
通过“单一窗口”进行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此次实施出口检验的医疗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
注意点:
(1)企业需在申报时注明是否医用。
(2)对涉及“5号公告”的医疗物资,企业需要在申报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3)对其他出口医疗物资,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在向海关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海关按照随机布控指令,对出口医疗物资实施单证审核(解读:人工审单,随机布控查验)
注意:
海关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即该批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判别是否属于医疗物资,必要时抽样进行检测。
出口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海关对不规范申报出口口罩的防控策略
口罩出口申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规范申报商品名称,如“无品牌无型号非医用口罩”或“x品牌x型号医用口罩”等。
2.必须如实申报口罩重量、数量等,避免出现超轻超重异常现象。
3.医用口罩需随附电子申明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防护用品商品HS编码归类参考汇总
防护用品商品归类:
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用防护帽、一次性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等
消毒用品商品归类:医用酒精、酒精棉球、酒精棉签、消毒湿巾、蒸汽消毒器等。
六、如何区分医用和非医用口罩?
中国
|
YY/T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YY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
|
GB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 |
|
非医用口罩 |
GB/T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 |
GB2626-2006《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
美国
医用口罩 |
ASTM F2100:19 《医用口罩材料性能标准规范》 |
非医用口罩 |
CFR 42-84-1995《NIOSH颗粒物防护口罩的选择和使用指南》 |
欧盟
医用口罩 |
EN 14683:2014《医用面罩 要求和试验方法》 |
非医用口罩 |
EN 149-2001+A1:2009 《呼吸保护装置 颗粒防护用过滤半遮罩 要求、测试和标记》 |
注意:符合GB2626标准要求的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等系列口罩,均属非医用口罩;带呼吸阀的口罩也属非医用口罩。NIOSH认证的N95口罩不等于医用防护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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