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设备CE认证
压力设备CE认(PED指令)
1. PED认证概述:
PED《压力设备指令》2014/68/EU是欧盟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承压设备法规,消除贸易障碍,颁布的EC 指令中专门用于承压设备的法规,旧的PED指令97/23/EC已于2016年7月作废。
出口欧盟国家的产品必须遵循PED法规,接受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监察,并完成相应的认证工作,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制造过程的监督和现场安装检验等。同时制造厂需要按照PED 指令的认证要求,提供材料试验、设计制造等各类文件,由授权机构签字确认后方可报有关部门批准,制造厂才可以投料生产。
2. PED认证范围:
PED 认证适用范围是最大许用压力(设计压力)大于0.5 bar( 0.05 MPa) 的承压设备和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估。
承压设备主要包含:
压力容器——盛装带有压力流体的密闭空间。
压力管道——连接起来承压用于输送流体的管道。
安全附件——预防承压设备超限的装置。
承压附件——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一定的压力承载空间装置。
3. 压力设备分类:
根据PED《压力设备指令》2014/68/EU ,承压设备分为Ⅰ、Ⅱ、Ⅲ、Ⅳ四个合格评估等级。PED指令 对设备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下列参数:
设备的类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压力附件(如阀门、压力计等)、安全附件(如 安全阀、爆破片等);
流体(气体、液体、蒸汽等)的性质:根据危险程度分为两组。第1组为危险性(易燃、易爆、有毒等),第2组为非危险性流体;
最大工作压力:PS(bar);
容积或公称直径:V(L)或DN(mm);
4. PED认证承压设备合格评估模式:
表一:承压设备合格评估模式
第Ⅰ类承压设备 |
第Ⅱ类承压设备 |
第Ⅲ类承压设备 |
第Ⅳ类承压设备 |
评估模式 |
评估模式 |
评估模式 |
评估模式 |
A |
A1 |
B1+D |
B+D |
|
D1 |
B1+F |
B+D |
|
E1 |
B+E |
G |
|
|
B+C1 |
H1 |
|
|
H |
|
表二:各种评估模式内容
评估模式 |
设计 |
生产 |
A |
设计文件 |
内部生产控制 |
A1 |
设计文件 |
内部生产控制,并须最终的评审监督 |
B |
型式测验 |
|
B1 |
设计测试 |
|
C1 |
|
最终评审监督 |
D |
|
生产、最终检验、试验的质量保证 |
D1 |
设计文件 |
生产、最终检验、试验的质量保证 |
E |
设计文件 |
最终检验、试验的质量保证 |
E1 |
|
最终检验、试验的质量保证 |
F |
|
产品验证 |
G |
单件验证 |
单件验证 |
H |
设计、制造、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 |
|
H1 |
设计、制造、最终检验与试验的质量保证,以及设计审查,并需要最终检验监督 |
5. PED认证需要审核的设计文件:
需要提供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 设备总图、主要受压件的零部件图、强度计算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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