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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如何计算?
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如何计算?
对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来说,文书送达往往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有些时候因行政相对人找不到或者不配合签收,就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但是环境行政处罚要求在立案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相对应的,企业对于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也颇有微词,认为处罚耗时太长,其实主要是鉴定、送达等环节花费了比较多的时间。所以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对于送达时间的问题,都可以给予更多的关注。送达的时间虽然不计算在案件办理时限内,但送达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也是一个问题。以下结合相关的规定和笔者的经验做一个梳理。
一、文书送达时间的终点
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的规定,案件办理时限要扣除送达时间,送达时间是一个区间,在具体扣除时应该有起点有终点,如此方可准确计算送达时间的长短。
对于文书送达的终点有着明确的规定,并没有过多争议,简述如下:
(1)直接送达的,以送达当日为终点;
(2)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终点;
(3)公告送达的,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为终点;
(4)邮寄送达的,以签收邮件之日为终点;
(5)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终点。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0、132、1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等规定)
二、文书送达时间的起点
前面已经确定了送达时间的终点,那么起点在何处呢?
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供参考,因为通常来说文书送达时间的终点直接关系到各项权利义务的发生,比如申请听证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等等,而文书送达时间的起点只是程序问题中的一个小项,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只能找一些辅助性的材料加以说明和论证。
文书送达的起点可能有哪些?从日常的经验来看,往往一份文书的送达会涉及以下两个关键节点:
(1)文书作出之日(指文书落款载明日期,通常二者也是一致的,文书作出之日和落款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不予讨论);
(2)执法人员开始送达文书之日(以直接送达开始之日计,因为送达以直接送达为主,不能直接送达的视情况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对此,笔者在国务院网站上找到一则问答,可供借鉴一二。
从这一回答可以看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七日内送达这个法定期限,是从文书载明的日期(也即前述的“文书作出之日”)次日起计算,交付邮寄、委托送达、刊登在七日内即可,可知并非要求七日法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而是完成送达工作。也就是说如果以文书作出之日来计算文书送达时间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此计算,就意味着自文书作出之日到送达之日的这一段时间,皆为送达时间,按照规定应予扣除。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就没有了意义。
举例说明:6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书, 6月5日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办公地点无人, 6月6日执法人员邮寄送达, 6月10日当事人签收文书。
1.首先可以明确,文书作出之日为6月1日;执法人员开始送达文书之日为6月5日;执法人员文书送达的终点为6月10日。
2.如果以文书作出之日6月1日起计算送达时间,则送达时间为6月1日至6月10日,共计9日。照此种方式计算,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即为送达起始之日,此后的送达时间均可予以扣除,那《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七日内送达就毫无意义。
3.如果以执法人员开始送达文书之日为6月5日,送达时间为6月5日至6月10日,共计5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七日内送达即为6月1日至6月5日,共计5日,符合规定,而且如此规定也才是有意义的。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执法文书的送达时间,在案件办理时限中的扣除应当从执法人员开始送达之日起计算。那么这一时间节点如何予以固定并体现在案卷中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执法人员每次送达无论送达成功与否均制作笔录和拍摄照片;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办公地领取文书的,制作相应的书面记录;邮寄单据、登报凭证、委托送达文书妥善保存。企业如果收到处罚也可以相对应的如此进行审查,确定行政机关的处罚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http://www.ljlst.com/MZYA/1068513.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