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 职场中的“性别歧视”,你遇到过吗?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的下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戴辉勇律师据此话题接受了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珠江新闻眼》栏目的采访。

 

戴律师表示,《通知》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给予了女性在就业时享有平权的依据,以及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与此同时戴律师也指出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仅仅是招聘信息涉嫌性别歧视,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主体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任何妇女都可以提起诉讼,还是由国家主管机关,如妇联作为代表提起公益诉讼?”、 “别歧视女性要怎么提起诉讼?是否应该判决招聘单位赔偿损失?赔偿的损失怎么计算,赔偿款由谁保管,做何用途?”等等,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点击链接观看→(完整版视频请点击这里http://v.gdtv.cn/zj/zjxwy/2019-02-23/1888012.html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关于“这些年女性在职场上受过的歧视”的话题也再度被推上风口浪尖。有不少女性朋友们表示,她们需要的不是在三八节这一天做女王、做女神或者放假一天,而是能真正的在每一天中享受到被平等对待、被尊重。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来聊聊“职场性别歧视”长啥样、要咋办!

 

1.       到底什么是“职场性别歧视”?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不注重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比较突出的现象有如下几种,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呀:

1.招聘歧视。就是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表明不招收女性,或者规定要年轻貌美、未婚未育,要做婚前妊娠检查等;

2.用工歧视。一般指招聘后,不实行同工同酬;

3.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期内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怀孕期间不得加班、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夜班作业、女职工产假、哺乳期假期保护等;

4.限定妇女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怀孕

5.在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任意辞退,或不依法安排女职工享有产假

 

2.       我国的法律是怎样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呢?

我国一直重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有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我国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主要有:

①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在和女性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条款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考虑到妇女的生理因素,法律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       遇到职场性别歧视,我们怎么办?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限定妇女结婚怀孕或在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扣减工资,违法辞退的行为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当女性朋友们在职场上遇到用人单位有以上这些违法行为时,大可不必害怕,请立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招聘歧视、用工歧视行为,一直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来维护妇女权益。

这次九部委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就对这一缺失有了很好的补充,尤其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尤为可喜的是,若发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女性朋友们还可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依法提起相关起诉,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和法律援助,这样可以大大地推动规范用人市场的行为,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即使目前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方面不甚完美,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亟待法律做进一步的规定。但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今后的市场用工环境会更加规范、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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