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律师研讨交流会

2012-12-08 10:27:55

    2012127日下午,我所业务学习活动准时进行。活动由事务所副主任冯建成律师主持。吴晓琳律师作“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研讨讲座。按照预定计划,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两个维度,并结合经办案例,吴晓琳律师将全面论述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此次业务学习,吴律师为大家讲授了第一部分,即《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取证》。吴律师认为:

    一、在书证缺乏或者书证证明效力不充分的情形下,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取证,诉讼代理人应该着重从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入手(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以律师调查询问笔录的书面形式出现,并力争在立案阶段即先行递交法院;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除了以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书面形式出现外,还可以辅之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形式);

    二、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形式,能够使我方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更具客观、具体、形象、真实、全面;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要配合相应的文字稿予以“跟踪”“解说”说明;

    三、公正形式出现的官方网站或具有证据或准证据性质的网站内容,是更具“合法性”的视听资料类的证据。

    四、我方证人证言,必须完成庭审质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如果能够促使法院,通过法院职权或者庭询形式使证人证言具备证据“三性”的“合法性”,或者根据我方证人证言所证实的案件事实,能够促使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佐证我方证人证言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增强我方胜诉的可能性;

    五、在没有书证或者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据的情形下,足够分量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可以突破案件立案关;在一审审理阶段,足够分量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有利影响案件事实方面的定性,可以促使经办法官潜意识地认可我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可以促使经办法官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帮助我方调取我方意欲调取但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核心证据。在上诉审阶段,足够分量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可以最终使整个案件脱颖胜出。

    六、各种形式出现而鉴定结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从鉴定程序和鉴定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质证,找出对我方有利的内容,找出据以反驳对方的内容;我方主动启动的鉴定程序,要严格、谨慎把握每个环节,防止意想不到、节外生枝的“鉴定谬误”,譬如司法笔迹鉴定,如果给被鉴定人留出过长的时间,他可以在数个月的待鉴定时期内,“修炼”出完全不同的字迹!

    七、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的证明材料中,找出对我方有利的内容,作为佐证我方论点或反驳对方论点的依据;在与对方进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及时抓住对方的陈述“漏洞”,要求法庭记入庭审笔录,这是在法庭庭审现场的“调查取证”。

    八、代理患方时,要注意着重从医方的病历资料,即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一般护理记录、特别护理记录、影像结论、体温、血压、血象等资料中,找出证实我方诉讼主张的依据;积极、谨慎使用我患方家属的陈述,以当事人陈述的书面形式,结合庭审质证,侧重证实医方的责任过错,并从责任过错,试图引出待证实的结束过错;要从权威的医疗网、医学网网站,权威的医学书籍,权威的医学家、专科医生的学术著作或者文章中,寻找证实我方主张的依据;从医学常识、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的角度,证实对方显而易见的责任过错或者技术过错;患者死亡的,要严格结合医学解剖过程、解剖结论,寻找对我方主张有利的内容。全面、辩证、科学、敏锐地研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结合以上各方面的“病历资料”和临床医疗过程(谨慎、积极使用患者家属的陈述内容),在案件审理阶段(一审)和提起上诉阶段,作为证实我方主张的依据,或者作为我方反驳待审定的论据;

    九、某些案件的涉及到的技术性、专业很强,诉讼代理人,要充分发挥委托人(当事人)的专业专长,让他/她运用自己的专业语言,以当事人陈述形式,作为证据递交。

    十、初见委托人时,即作详细的谈话记录,以备以后书写诉讼文书及了解案情。做好以上谈话记录,即在案件之初,因为熟悉了案件,从而抓住了案件操作的主动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已经发现(或由当事人现在掌握的)证据,或者可以调查的证据,因而可以给当事人作出他/她关心的案件结果预测。

    吴晓琳律师建议,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务必将案件做细致,才能够掌握案件的主动权。吴律师还以自己经办的两个医患纠纷案件,证明该类案件做得细致一点的重要性。洪某华(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20061111日凌晨310,因再障治疗死亡于广州军区某某医院)家属诉广州军区某某医院医患纠纷案件,该案件每个关键的诉讼文书,吴晓琳律师都写到三万字左右。另外一个,即再障患儿李*卓家属诉南方医科大学**医院医患纠纷案件,该案件的起诉状,也是写到三万字左右。

    以上两个案件的操作,因为操作细致,从而掌握了主动权。而案件主动权的掌握,是从掌握详细、具体的证据开始的。

    最后,吴律师和大家进行了互动,现场气氛热烈。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elin@gelinlawyer.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