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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安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相关精神,为切实加强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安服务专业化程度,提升保安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保安服务公司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本市保安服务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等级评定的目的和等级
(一)等级评定目的:通过等级评定,全面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引导本市保安服务企业快速实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和培育本市保安服务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监管,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
(二)等级评定等级: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同时,实行上下等级浮动机制,等级评定及浮动情况将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二、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
1、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连续三年(含当年)的平均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不足三年的以当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为准。
2、人员规模:
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2000人。
3、保安服务经营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年内为10次以上(含10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且保安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其中3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合同每起单价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一年内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
(3)一年内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
(4) 一年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公司管理标准:
(1)管理人员标准:
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4人,具有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8人,具有助理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3人。其中,公司管理人员中现场指挥人员、区域负责人员等必须具有助理保卫(安)师以上等级证书。
(2)住所、设施、装备标准:
a、有不低于8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
b、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实训场地,其中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c、保安员服装、标识、装备符合规定。
(3)保安员标准:
a、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保安员证》;
b、在岗保安员基础信息(含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率达到100%;
c、有不少于30%的保安员获得初级保卫员(五级,含)以上等级证书;
d、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及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4)队伍管理标准:
a、与在岗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
b、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应缴保的保安员的缴保率达100%;
c、无被刑事和行政处罚记录的,或因无诚信守法行为被通报批评的;
d、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的。
(二)二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
1、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连续三年(含当年)的平均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足三年的以当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为准。
2、人员规模:
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1000人。
3、保安服务经营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年内为5次以上(含5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且保安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其中3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合同每起单价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一年内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3)一年内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4)一年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4、公司管理标准:
(1)管理人员标准:
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2人,具有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6人,具有助理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2人。其中,公司管理人员中现场指挥人员、区域负责人员等必须具有助理保卫(安)师以上等级证书。
(2)住所、设施、装备标准:
a、有不低于5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
b、有不低于8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实训场地,其中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c、保安员服装、标识、装备符合规定。
(3)保安员标准:
a、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保安员证》;
b、在岗保安员基础信息(含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率达到100%;
c、有不少于20%的保安员获得初级保卫员(五级,含)以上等级证书;
d、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及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4)队伍管理标准:
a、与在岗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
b、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应缴保的保安员的缴保率达100%;
c、无被刑事和行政处罚记录的,或因无诚信守法行为被通报批评的;
d、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的。
(三)三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
1、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连续三年(含当年)的平均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足三年的以当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为准。
2、人员规模:
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500人。
3、保安服务经营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年内为5次以上(含5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且保安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2)一年内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3)一年内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4)一年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管理标准:
(1)管理人员标准:
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1人,具有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4人,具有助理保卫(安)师等级证书的不少于1人。其中,公司管理人员中现场指挥人员、区域负责人员等必须具有助理保卫(安)师以上等级证书。
(2)住所、设施、装备标准:
a、有不低于3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
b、有不低于500平方米且相对独立的实训场地,其中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c、保安员服装、标识、装备符合规定。
(3)保安员标准:
a、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保安员证》;
b、在岗保安员基础信息(含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率达到100%;
c、有不少于10%的保安员获得初级保卫员(五级,含)以上等级证书;
d、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及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4)队伍管理标准:
a、与在岗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
b、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应缴保的保安员的缴保率达100%;
c、无被刑事和行政处罚记录的,或因无诚信守法行为被通报批评的;
d、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的。
三、申报材料
申报等级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的《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供与评定等级相适应的申报材料:
l、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申请书,载明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人数、主要服务项目、年营业总额、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保安服务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安服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证书》(已获得等级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需提供,见附件二);
4、企业当年的保安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实际管理人员名单、职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凭证(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记录);
6、与申报等级相适应的公司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与申报等级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保安员服装以及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
8、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由人保部门颁发的五级以上保卫员等级证书的保安员名单;
9、保安员培训记录台帐;
10、在岗保安员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医保金等凭证(光盘);
11、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将填写的《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申报表》和等级评定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
(二)治安总队、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于当年1 2月3 1日前,完成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审核,并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完成对申报单位的现场核查工作,填写《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现场核查表》(见附件三)。
(三)治安总队会同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于次年1月3 1日前,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等级评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证书》,或者在相应证书上加盖等级评定年度印章。
(四)凡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保安服务公司,可随时向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五、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对申报单位将予以降级处理并适时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活动,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调整,未报公安机关审核,导致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
(三)违反行规行约,参与恶意压价、低价竞争和无序竞争,经警告无效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为不具备保安服务资质的单位提供挂靠、转借资质,经警告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