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机关大院管理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确保机关工作有序运转,营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根据《洞头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管理办法》(洞委办〔2013〕6号)内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机关大院内所有部门单位及其全体干部职工。县机关食堂和县领导集中住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县机关大院(食堂、领导住所)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的总负责牵头单位,综合科(保卫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机关大院内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日常管理、安全事项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日常办公管理
第四条 县机关大院各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在大院内喧哗,严禁在机关内打牌等娱乐,不准带子女在办公室或大院内长时间逗留、嬉耍;提倡文明办公,注意文明礼节,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不得穿短裤、背心、超短裙和拖鞋上班。
第五条 县机关大院各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携带大宗公用物品等外出,需出示单位证明,经安保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六条 县四套班子会议室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服务。如遇特殊情况,县领导会议需安排到部门会议室召开的,部门应予以配合。各单位要爱护会议室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和变动室内摆设。保持会议室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得随地吐痰,严禁吸烟。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领导办公室、会议室
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各单位要保持公共卫生。不得在大堂、走廊、阳台、楼顶堆放各种杂物;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箱(桶),保持地面清洁;各单位办公室的桌椅、公文柜、报架等办公用具要摆放整齐,保持整洁。保持卫生间的整洁干净。便后要及时冲水,不得将垃圾废物倒入水池、厕所,防止堵塞。不得乱涂、乱画、乱刻,禁止用烟头熏烤门板。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机关大院除四害工作。除坚持正常的卫生消毒制度外,每年还要组织一至两次大规模的灭虫消毒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配合,确保卫生工作达标。
第九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机关大院绿化、美化工作。选择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对县机关大院内规划的绿化地段,按园林绿化、美化的要求种植树木和花草,并做好花木和草地的养护及管理,定期进行修剪、施肥和杀虫,确保县机关大院美观。工作人员要爱护树木花草,不得攀枝、践踏,晾晒衣物,不得在绿化区域内堆放器材、杂物等。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机关大院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节日氛围布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能源浪费。加强用能督查,规划合理用能,做节能示范的表率。
第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废品回收公司,统一对大院内各单位废旧物品、报刊杂志进行收购。严禁其他废品回收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