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9805789
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业务类型:海域、流域、区域、土地利用开发、工业、旅游、资源开发、农业、畜业等规划环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