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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拘留处罚起诉要求撤销 副局长出庭应诉
2015-12-17

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左一)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副局长蒋林(右一)出庭应诉 。 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因两家老人购买基金产生纠纷,36岁的北京男子刘某在到对方家理论时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打人者被刑事拘留,刘某也被判10日行政拘留。自称挨打的刘某不认同该处罚,提出复议未获支持后,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前日上午,此案在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海淀分局副局长蒋林作为市局和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首例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案发】

  发生冲突双方均被处罚

  刘某起诉称,今年1月15日晚,他与表姐刘某某及其儿子李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与妻子邢某到李某家理论此事。刚到李某家楼下,被李某持棒球棍将头部及双手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自称没有还手的刘某在挨打后,被海淀分局民警传唤,因李某及妻子被抓时身上也有伤,故民警认为是刘某将李某及妻子打伤,故做出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交海淀区拘留所执行处罚。

  刘某拘留期满后,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刘某认为,公安机关不顾自己的伤情,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罚,同时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一审】

  法院认为拘留处罚适当

  此案一审开庭时,海淀公安分局答辩称,刘某夫妇因工作上的矛盾与李某发生纠纷,将李某夫妇打伤,后被民警抓获。刘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海淀分局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李某的处理,分局已经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海淀分局认定刘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

  北京市公安局答辩称,2015年3月16日,刘某向市公安局提出撤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后,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市公安局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经审查,市公安局认为海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海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并无不当。市公安局对刘某的复议申请,履行了受理、审查、延期告知及送达程序,程序合法。刘某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予驳回。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市局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前日上午9点半,二中院第二审判区内,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海淀分局副局长蒋林出庭应诉。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二位局长应法庭要求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

  庭审中,刘某的代理人发表上诉意见时称,认为海淀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过于草率,处罚依据来自现场人员霍某的证词,但李某夫妇、刘某某和霍某是一家人,证词肯定对刘某不利,而且现场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此外,从告知书显示的时间来看,海淀分局在传唤刘某后,在其受伤的情况下,没有保证他休息的权利。

  对此,海淀分局和市公安局均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正确、程序合法,希望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刘某的上诉意见,海淀分局称,事发后,经详细调查询问,李某一家三人的陈述在细节上都能相互对应,且当时确实没有目击者,故认为三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应。

  高煜表示,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案未当庭宣判。

  追访

  市公安局:出庭应诉助“换位思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诉讼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首例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

  新的《行政诉讼法》经全国人大修改后于今年5月起实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

  北京市公安局表示,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海淀分局副局长蒋林作为市局和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庭审后,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表示:“北京市公安局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深入落实,不断推动法治公安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